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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坚持社会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
北京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意义
社会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关心的话题。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以来,这一话题更加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西方学界,公正与正义同义。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著名哲学家就曾经对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开展过热烈的讨论。柏拉图几乎一生都在考虑什么是正义。他在自己的名篇《理想图》中,认为正义总的原则为“每个人都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福利的组成部分。”
现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1971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第一次把正义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把正义作为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首要标志。罗尔斯最大的理论贡献是提出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对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原则(不是平均分配)和对最少受惠者的保护原则。英国学者米尔恩把公正看作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公正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形式。
国学参考
中国古籍文献中没有公正一词,但意义相近的“义”却源远流长,至今经久不衰,有着很丰富的内容。“义”为儒家学说的基本道德原则。据统计,在《论语》一书中提到“义”字达24次,在《孟子》一书中使用“义”字达108次。例如《论语·卫灵公》中所载,“子曰:‘君子义为质’。”就是以义作为根本。在《墨子·天志下》中对义的含义作了具体阐释,指出:“曰:义正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把强不凌弱作为义的核心和精髓。中国历次农民起义都曾高举“义”字大旗,都把义字看作是最高尚最有号召力、凝聚力的旗帜。“义”的含义就是伸张正义,反对邪恶。
我们认为,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社会公正体现着“每个人所应得”,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不能由少数人拥有和享用,必须为大多数人所拥有和享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背离。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坚持社会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意义。只有坚持社会公正,真正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只有坚持社会公正,通过民主法治作为制度保证,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国的轨道;只有坚持社会公正,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得到其“应所得”,人们之间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关系,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长治久安。
国/学/参/考
实现社会公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达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使每个人得到他“应所得”,应该遵循而且必须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亦称权利法律保障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运转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社会公正必须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内容得到不断丰富和扩展。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和监督权利。在精神文化方面,享有宗教信仰、通信自由的权利。在人格方面,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在社会经济方面,享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说,社会成员的基本权都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因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一般来讲,首先保障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自由权利等等。
第二,参与机会平等原则。亦称事前公正原则。参与机会平等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在发展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发展的机会直接影响着分配收入的状况。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平等。所以参与机会的平等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当然参与机会平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的天赋条件、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发展机遇都有很多不同,所以做到抽象意义上的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参与机会平等只能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实现大体上相对平等和接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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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按贡献分配原则。亦称事后公正原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核心原则。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分配原则是劳者不获和不劳而获。这样的分配制度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最大的社会公正。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构成,在分配制度上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也就是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体现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在现阶段这是最合理最公正的分配制度。
第四,对弱势群体救助原则。亦称事后调剂原则。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在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残疾人员、下岗待业人员、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等。由于先天条件等原因,他们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保障享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法规,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尽最大可能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和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也是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弱势社会成员和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决不能看作“恩赐”,更不能看作“负担”,而是他们应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我国当前在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学参考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国际公认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的主要标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9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呈迅速扩大的趋势。据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375,1997年为0.379,1998年为0.384,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4,现在已接近0.4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也有所扩大。城市收入最高的10%的居民收入与收入最低10%的居民收入的比率,1996年为3.78倍,2002年为7.87倍。农村收入最高的20%的居民收入与收入最低的20%居民收入的比率,1990年为6.34倍,2000年为9.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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