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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评(下)(20060817)
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一例是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法学界的此一讨论始于80年代初,时有起伏,其水准自不必说。我们曾多次请导师发表意见,但他坚持要先对讨论方法作一番观察。1984年终于有次上课时沈老师拿出了文章初稿,刚念了一段我们就拍案称奇。该段大意是说,讨论问题首重语义分析,否则于事无补。例如对同一层楼,英国人会说这是第二层楼,美国人则会说那是第一层楼,两者都有根据,但争论却了无意义。我不记得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哪里以及是否引起了注意,但我自己此后每尝加以引述,推之为法理学论述的一个虽质朴却重要的进步。另一例是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此刻我在写这篇回忆文章时正好有一位学生从纽约打来电话,他因而特别提到,作为86级本科生虽未直接受教于沈老师,但是同学们对法理学教材中印象最深评价最好的部分,就是他所写的法律功能一章,认为既别开生面又言之有物。这番话又使我想起导师1983年写作该文时多次与我们讨论的情景。他说这次要做一个大胆尝试,借鉴新分析法学家拉兹的方法,从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方面立论,同时也借机测试人们对理论借鉴与创新的接受效果。见素来谨慎的导师抛除顾虑敢为天下先,我们都甚感振奋,文章写出后果然不同凡响,口碑以致传到隔代弟子。我后来多次建议沈老师以此方法重写一部法理学,他也解释了当时无法这样做的理由,我虽然理解但的确为之遗憾,因为都是沈老师本可贡献于中国法理学的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重大成就。我想,沈老师之所以较多地借鉴新分析法学派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作为西方法学家在二战后反省纳粹暴行的主要理论产物,其中包涵了许多相当积极的思考成果,与中国法学家在“文革”后力求重建法律秩序的历史任务不乏某种相通;二是它以牛津语义哲学为其方法论基础,从人们的日常语言经验入手整理和分析法律问题,与重视经验分析的沈老师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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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谈到新分析法学派,就不能不稍微涉及同样为沈老师所考察的其他现代法学流派。沈老师坚持将本世纪各种西方法学理论划分为三类,即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即使对相对晚近出现的批判法学、语义法学和法经济学等也分别作相应归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已经过时,但我理解它绝非学术上的削足适履,其理论根据依然存在。因为无论自认身处现代或是后现代,法学家所面对的都是关于人类生活的秩序问题,而归纳其基本理论问题无非三类: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符合我们的正义标准?应当如何解释、分析和操作我们已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或者说得到了怎样的实现?这些问题在逻辑上既相关联又有区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就是对这三者的分别理论回答。尽管一直不乏有抱负的学者或学派试图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然而我们仍能发现,无论何种回答,其最具启发意义和理论贡献的往往集中于某一方面。这些回答作为西方法学家多年努力的思想结晶,对已确定经济市场化国策并力求全面进入当今国际生活的我们是值得认真借鉴的。20世纪的人类生活当然发生了也正在发生着多方面的急剧变化,人类的不同九体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也各有差别,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至少是相通的,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群体的人于人性本身大体相同,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正前所未有地处于某种一体化过程中。哲学家怀特海曾论称本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这是因为分析的精神和方法有效地消解了作为上一世纪特征的各种思想体系。不管世纪尾声中出现了怎样繁复的多重变奏,对逻辑和语言的分析仍可说是当代人类思维的稳定主题。而鉴于中国学术思想界在20世纪的特殊经验,科学分析方法的理论训练对于法学的成长恰有某种特殊价值,法理学家对此应当有所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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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前面作为背景的话题。我想说,彼时的中国法学可能确不免于幼稚,但判断这所谓幼稚的方法可能也未必成熟,如果它本身即未经分析思维的酸液洗涤。法学走向成熟需要一个过程,沈老师的毕生工作既是此一过程的见证,也是在过程中发生着“催熟”影响的要素之一。相对而言,法理学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它既包涵深厚的人文关怀又具有社会科学的面向,既须有规范研究又须有实证研究,既是理性的抽象产物又面对具体感性的个人。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我以为法理学或法哲学所应致力于探讨的,是体现于实践的法律秩序中的这样一些基本关系:个人与他人或群体、主体与客体、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理性与非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抽象、自由与强制以及推理与仪礼等。只有通过对它们的多角度深入探讨,法理学才能不断获得对自身学术品格的确证。当然,这些探讨必然也会借鉴哲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某些方法与成果,例如不仅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理论与相应科学的渊源关系显而易见,批判法学同社会政治理论的密切关联,现实主义法学对现代物理学的热情呼应等也无一不是明证,而各派法学理论都以某种现代哲学流派作为方法论基础这一点就更不待言。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角度,法理学其实都不能免于就上述若干基本关系作出属于自己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本世纪的法理学发展(以西方为典型)固然有其外在各种社会的和学术的影响,同时也是其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它总是一方面力图在上述各种基本关系中尽可能排除个体的、感性的、非确定的因素,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却一次又一次地顽强现身并主动挑战。我们的认识可以随着知识的累积和方法的更新而不断深入,但是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过程却是伴随人类实践而不可定论的。不过我认为,借用毛泽东哲学的术语来说,法理学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是上述基本关系中的群体的、理性的、确定的方面,这是由于人类法律事务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这些关系中最根本的便是个别与一般(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正是在此一意义上,维科在其《新科学》中甚至以雅典公民立法与苏格拉底对于普遍性的抽象为例,将法律作为哲学的源头。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说,密那法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的时候才会起飞。我们已经进入了20世纪的黄昏,那么,猫头鹰又起飞了么? ZGWWW



  星月往还,人事代谢。于今我在文中提到的几位北大师长,丁校长和罗老师已位列庙堂之高,张国华与张宏生两位老师却已萧然作古,惟余我们的沈老师还在燕园老圃笔耕依然。在欣悦地纪念导师执教50周年的时候,我忍不住还想说出心底的另一种纪念,那是对张宏生老师的感伤的纪念。这不仅是因为张老师在档案名义上与沈老师一样是我的研究生导师,还因为正是两位导师在学术人生的品性风格方面的差异和互补,感性地丰富与深化了前辈师长给我的教益。我出国前最后参加的两次法学界集会也莫不与张老师有关:1989年2月法学所召开中国法制建设10年反思研讨会,北大法律系委派沈、张两位老师和我参加,沈老师和我分别发了言。会上的某种浮躁气氛使我隐约感到不安,中午休会期间我陪张老师去附近一家服装店定做衣服时,还向他表示了我的这种感觉。谁想数月后衣成人去,在有诸多法学界师长参加的告别式上,沈老师格外凝重肃穆的表情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底。我觉得我解读了它的全部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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