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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封建制度”辨析及“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批判(20050319)
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在中国现代史学界发生了一个十分荒谬的事情,就是把秦至清时期的中国社会称之谓“封建社会”。因为,“封建”一词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在中国古人眼里封建时期一直都是指的西周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顺应历史潮流彻底废除了这一制度,而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取代了这一制度,这是秦始皇的又一伟大功劳。
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是因为中国史学界接受了苏联史学界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即认为人类社会必然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这种五阶段发展模式(“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并不是马克思提出的,马克思只提出过人类生产方式的发展四阶段模式,即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西方社会发展模式硬套在中国头上的结果。
其实,苏联史学界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传到中国之后是引起过很大争议的,甚至这种学说在苏联本身就引起过很大争议。
在苏联,以托洛茨基为首的派别(即托派),一般不认同“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不认同中国存在奴隶社会及中国的封建社会是秦至清时期;以斯大林为首的派别则认同“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认为中国也是按照这一五阶段模式发展的。事实上,“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正是斯大林钦准的。在政治斗争中,托洛茨基是个失败者,但在思想上,我们必须承认他比斯大林更有思想、更正确。可以这样说,正是托洛茨基政治上的失败,斯大林政治上的胜利,才使得“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成为苏联的官方历史学说,而苏联的这一官方历史学说又直接影响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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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属于苏联托派的一般不认同“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比如,陈独秀就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奴隶社会阶段;而属于斯大林派的则一般认同“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最终也成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官方学说,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和社会主义老大哥保持一致。是政治决定理论的恶果。
毛泽东的看法也与中国现代史学界划分的不一样。毛泽东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应从西周到清(有一位学者就是按这种划分来论述中国的哲学史的),他将西周社会称之谓“封建领主制”,而将秦至清称之谓“封建地主制”。
有些西方学者也叫中国的学者将秦至清的这一分阶段的社会性质改一名,不称封建社会,而称传统社会,以免造成语言混乱。

“封建”一词的本义应是指“封土建国”,西周时期实行的正是这个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当时,周天子将全国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属,使政治上的封建制度和家族中的血缘关系(表现为宗法制度)合而为一。分封的周天子的亲属称之谓诸侯;诸侯又将封国内的土地分封给诸侯的亲属,称为卿或大夫,卿或大夫又将被封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属,称之谓士。这样天子、诸侯、卿或大夫、士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宗法封建等级制度。 ZGWWW
西周时期的社会制度,我认为更全面、更准确的定性应该是“宗法封建制”。所谓“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各个家族内部体现尊卑有序,维护尊长特权,约束族人思想行为,以巩固统治秩序的规范和办法。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形态历经多次嬗变却稳固的保持其宗法制度的特性不变。西周社会也不离外,只不过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宗法制度最完善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宗法制度之所以最完善,正是因为当时在宗法制度下实行的是与之相配套的“封建制度”。
其实,早在中国的第一个朝代——夏朝,这种“宗法封建制度”就已经初步形成,只不过还不完善;殷商时期,这种制度已经较完善了;西周时期,则达到了极致。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工具的普及使用、牛耕的推广,生产力迅速提高,打破了原来的“封建制度”体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顺应历史潮流彻底废除了这一制度,而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取代了这一制度,这是秦始皇的又一伟大功劳。汉朝在主体上承袭的是秦朝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但在汉初,高、文、景三帝时代,在一定程度上复辟了封建亲王的采邑制度,但自汉武帝行“推恩制”,废除了各封王子孙对领国的长子继承制后,“封建”制度在汉朝也被废除了。明太祖朱元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已远不占主流,并且最终因引发了“靖难之役”而被消灭。洪秀全实行的封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封建”制的复辟。封建制在秦之后虽偶有复辟,但已远非主流,秦之后占主流的制度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不是封建制。 国学参考
秦至清时期的中国,封建制度虽然废除了,但是宗法制度却依然顽强地存在着、久盛不衰。为与秦之前的宗法封建制度相对应,我认为将秦至清时期的中国社会定名为“宗法集权制”或“宗法郡县制”能让我们明白许多真实情况。不过不以封建制为依托的宗法制度是不完备,在西周时期,政治关系与血缘关系是合二为一的(这也就是我在《论政治私有制与政治公有制》一文中所说的政治私有制),政治关系就表现为血缘关系,但是秦至清时期,政治关系却和血缘关系是相分裂的,政治关系只能以拟血缘关系的方式而存在,即表现为儒家思想的将君比拟成父,将臣比拟成子。
我们现在常常在中国古代的一些不好传统称之为封建思想、封建专制和封建遗毒,其实准确的称法应为宗法思想、宗法专制和宗法遗毒。

中国的西周时期所实行的这种“封建制度”,与中世纪欧洲所实行的“封建制度”,就“封建”一词的含义而言是基本相同的,都是指通过“封土”的形式治理国家的一种方法和由此所形成的制度。但在社会的另外一些方面,两者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两种社会也不能混为一谈。
中世纪欧洲所实行的“封建制度”更全面的定性也许应该定名为“契约封建制”。因为,在当时的欧洲,属臣对君主的依附委身制是以签订自由契约的形式建立的。这种定名也可以反映出这样的一个事实,中华文明、西方文明和印度文明,这三种文明的社会特点是有很大区别的,中国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宗法制,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社会形态历经多次嬗变却稳固的保持其宗法制度的特性不变;西方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契约制,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的社会制度都打有契约制的烙印;印度社会的特点也很明确——种姓制,从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形成种姓制后,种姓制一直都深刻的影响着印度的发展,一直到今天都还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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