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现状与思考(3)(20050314)
|
|
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
|
关于由史前走向国家的这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过程,在五六十年代以前,通常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两个极端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新石器时代的“平等主义”的部落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国家,而缺乏中间的过渡阶段的结构概念。但是,无论人类学的研究还是考古学的发现都一再表明,史前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存在着一种含有初步不平等的、比一般的部落组织或普通的农耕村落更复杂、高度地被组织化了的、但又未进入文明时代、未达国家水平的社会。五十年代末大汶口遗址的发掘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红山文化祭坛、“女神庙”、积石冢的发现还证明,在我国史前社会中出现社会分层、不平等和祭祀中心的时间,比原先我们想象的要早得多。对此,若用“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是难以在社会形态和结构特征方面作出解释的。而国外,对于这样的社会,自六十年代以来,塞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类学家们提出了“酋邦”(chiefdom)社会这样的结构类型,并按照社会进化的观点把民族学上的各种社会加以分类,构想其演进程序为:游团(bands,地域性的狩猎采集集团)――部落(tribes,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酋邦(chiefdoms,具有初步不平等的分层社会)――国家(states,阶级社会)[81]。到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桑德斯(William T. Sanders与普莱斯(Barbara J. Price)以及科林·伦弗鲁(Colin Renfrew)等学者又将酋邦制模式引进了考古学领域,以此探讨文明和国家起源。
zgwww.net
将“酋邦”这一概念第一次介绍给中国大陆史学界的是已故的张光直教授,他把“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对应的结果是: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82]。此后,国内学术界陆续有人应用酋邦制这一模式来解释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国家的形成。如谢维扬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从黄帝到尧舜禹的传说时代不属于“联盟”的部落而属于“联合”的酋邦时代,夏代早期国家的形成就是经过夏代之前的酋邦制发展而来的[83]。童恩正先生也认为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亦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属于酋邦制发展阶段,以夏王朝为界,中国由史前到文明、由部落到国家也是经由酋邦制发展而来的[84]。
笔者对酋邦理论模式曾做过评析,笔者认为,与“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和对其特征的归纳,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的一种形式和发展阶段。然而,是否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这是需要证明的,而且是很难证明的。
zgwww.net
酋邦制既是处于国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实际存在过的制度和体制,那么,在这一制度和体制中,必然含有许多民族和地区通向文明和国家的某些共性,例如社会分层的存在、不平等和财富的初步积累与某种程度的集中等。然而社会分层以什么为基础,采用什么样的分层形式,以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积累财富,则会因地区、因民族和文化传统而异,酋邦制只能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此外,由于酋邦制只是通过对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区考察后归纳提出的,所以有其特定的内涵,如尖锥体式的血缘结构和由酋长控制的生计资料再分配的经济体制等,而这些都是很难将它同考古学遗存坐实,无法对号入座的。同时,从理论上讲,古代世界各地的地理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千差万别,阶级社会之前的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而酋邦制或类似于酋邦的经济政治体制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例如塞维斯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这一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再分配。所以,到八九十年代,在俄尔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一说。再说所谓“酋邦”,其形态差别也是很大的,俄尔勒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后来又进一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所以,借鉴酋邦理论中的一些成果是可以的,从学术民主的角度讲,应用酋邦理论和另创新理论,都应该是允许的。但绝不能只强调简单地套用酋邦概念,而不作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更应强调的是理论上的创新,否则的话只会走向用新教条反对旧教条的老路。在文明与国家诞生的过程、途径等问题上,国外一些研究西亚两河流域文明和国家起源的学者,并不认为两河流域的国家是通过酋邦产生的。从多线进化的观点看,很难认为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或诸类酋邦中的某一类酋邦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酋邦制这一模式只是启示我们,由部落到国家还应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相应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特征,这是一个带有不平等的,或含有社会分层的历史阶段,是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关键点之一。
国学参考
酋邦模式有启迪作用,也有上述种种局限,而我们研究的又主要是以考古资料为对象的上古社会,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酋邦”这一人类学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又由于考古学是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来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的,它能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象人类学那样,是把同时存在的诸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加以时间上的纵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分布、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把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说,也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85],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其中第一阶段即农耕聚落期,是指公元前7100~前5000年的彭头山、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的农耕聚落(还应包括这些之前的、农业起源初期的聚落)和公元前5000~前4000年的半坡、姜寨之类的聚落遗址。第二阶段即中心聚落期,是指公元前3500~前3000年间的仰韶后期、红山后期、大汶口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早期等。第三阶段即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出现期,是指公元前3000~前2000年的夏王朝之前的邦国崛起时期,大体上相当于考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颛頊、尧、舜、禹时期。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