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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古中国、古印度:人类早期文明的三种路径(下)(20050305)
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与西方人不同,尽管早期的印度人也信奉宗教,但却没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按照婆罗门教的观点,由于每个人在前世的德行与罪孽不同,他与作为宇宙本体的“梵”之间的距离恰恰是不等的。婆罗门与“梵”最近,甚至可视为“地上的神”。只有这一种姓的人才有权充当各类祭司,传授《吠陀》经典。刹帝利与“梵”略远,他们不能直接染指宗教事务,但却可以代替神来主管世俗事务,成为军政要员。吠舍与“梵”更远,他们只能从事农业、牧业、商业活动,并以纳税和布施等形式来供养上述两大种姓。这三大种姓虽有差异,但都属于“再生族”,可以加入婆罗门教,并在肉体生命的基础上获得宗教生命。当然了,由于他们与“梵”的距离不同,在各种宗教仪式乃至服饰上亦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例如,婆罗门在妊娠后的第八年即可举行“入门式”,刹帝利要等到第十年,吠舍则要晚至第十二年。又如,婆罗门的木杖长达发端,刹帝利的木杖长至前额,吠舍的木杖则仅及鼻端。与上述三大种姓相比,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离“梵”更远,他们属于“非再生族”,不能加入婆罗门教,不能学习《吠陀》经典,不能获得肉体生命之外的宗教生命。他们终身只能从事下贱的体力劳动,并被视为肮脏的动物。

与西方人不同,尽管古代的印度人也有法律,但却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摩奴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分别娶了四个种姓的妻子,对于其财产的继承权,各个妻子所生的孩子应占有不同的比例,其中“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占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占一份。” 《摩奴法典》还规定,“刹帝利辱骂婆罗门则应仅处一百帕那罚金;吠舍处一百五十或二百。”然而,“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族,应割其舌。” 因此,与“十二铜表法”等西方法典不同,印度的古代法典不是平民与贵族之间通过实际较量而相互妥协的社会契约,而是婆罗门、刹帝利等高种姓集团借助宗教迷信强加给吠舍、首陀罗等低种姓阶层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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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人不同,尽管早期的印度人也讲究尊卑贵贱,但却没有将这种等级差别归结为宗法群体的血缘关系,而是将其归结为每个人业报轮回的世代因果。对于任何一个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人来说,他的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是合二为一的,都是父母给的。因此,他与父母之间不仅有着肉体上的血缘关系,而且有着一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精神关系。这种建立在亲子血缘基础之上的精神关系在宗法制度下已经被神圣化了:在肉体上,只有通过子子孙孙无穷无尽地繁衍,其有限的生命才能够得到无限地延续;在精神上,只有通过子子孙孙连绵不断的香火,对前辈的祈祷才能够不断地接近于神灵。而对于任何一个信奉婆罗门教的印度“再生族”来说,其肉体的生命和精神的生命则是一分为二的:肉体的生命是父母给的,精神的生命则是宗教给的。在肉体生命的成长中,由于母亲常常比父亲对其更有帮助,因此在现实生活领域中,印度人的母子关系比父子关系还要重要;在精神生命的获得中,由于老师常常比父母对其更有帮助,因而在社会文化领域中,印度人的师生关系比家庭关系还要重要。正像《吠陀》中所说的那样,“父母因爱结合赋予儿子以生命,因为婴儿形成于母胎,所以这种出生只应被看作是纯人世的。但阅读过圣典的教师,根据法律,通过娑毗陀利赞歌赋予他的生命才是真正而不会死的。” 在这种不同于宗法文化的宗教文化中,不仅不同种姓的人之间因害怕沾染污秽而互不来往、严重隔绝,就连家庭内部的父子、兄弟之间,也缺少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感情沟通。 zgwww.cn

同中国人不同,尽管早期的印度人也有着自己的生活理想,但这种理想常常不是入世的,而是出世的。我们知道,儒家文化常把中国男人的一生分为四个阶段,叫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婆罗门教也把印度男人的一生分为四个阶段,即学生时代的“梵行期”、结婚以后的“家住期”、离家出走的“林住期”、苦行生活的“遁世期”。这其中,前两个阶段与中国人十分相似,后两个阶段则迥然不同。中国男人在修身、齐家之后要进一步为社会做贡献,从“迩之事父”,过渡到“远之事君”。因为在中国人眼里,“国”只不过是放大了的“家”,只有在这个永恒的家园之中,人的有限生命,才能够获得不朽的意义。所谓“太上立德,其次立功,其次立言”,所谓“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印度男人在修养身心并对家庭尽够义务之后,则要离群索居,并在苦行中获得自己的精神升华。因为在印度人的心目中,家庭也好,国家也罢,只不过是延绵不绝的精神生命在其业报轮回的漫长岁月中一个小小的驿站罢了,只有摆脱这些尘世的烦恼和琐事,才能够净化自己,与神沟通。正因如此,“中国人倾向于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而对神则抱以消极的态度。印度教徒恰好相反,他们寻求与神建立积极的关系,而对人——圣人除外——则抱以消极的态度。中国人膜拜神灵,几乎完全是因为有求于神;印度教徒则把崇拜神作为平常虔敬之心的必要表现。中国人需要神时才去朝拜神,而印度教徒在任何时候都把朝拜看作重要的事。” zgwww.net

总之,由于选择了不同的文明路径,西方人、中国人、印度人在其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渐渐表现出了不同的文化特征:

西方人的基本单位是个体,每个人都是单子式的,他们不仅有着连父母也无权获知的个人隐私,而且有着连帝王也无权剥夺的个性自由。他们坚信,尽管每个人在年龄、辈分、财产、地位上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其在人格上都应是平等的。在这种“自我依赖”的信念指导下,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层面上的基本关系应该是交换的、对等的、契约式的;而在情感上的关系则应是相互尊重和均施博爱的。他们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动,用信仰来凝聚人们的精神。因此,无论是在肉体和精神之间,还是在自由和法律之间,西方社会都充满了巨大的张力。

中国人的基本单位是家族,每个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单子,而是像树枝或网络一样,存在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他们不仅没有向父母保留隐私的权力,而且也没有夫妻间分割财产的习惯。他们坚信,由于血缘上的枝脉相连,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由于年龄、辈分、级别、地位上的种种差异,人与人之间也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而保留适度的差异,并不妨碍彼此之间的沟通。在这种信念的指导下,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层面上的基本关系应该是互惠的而非交换的,是有别的而非对等的,是情愿的而非契约的;人与人在精神层面的基本关系则应是仁爱的而非博爱的,也就是爱有差等而非一视同仁的。例如,父母可以通过责骂的方式来表达对子女的关心,子女却不能运用同样的方式来表达对父母的孝敬。“关心”和“孝敬”都有爱,但却不能颠倒其表现方式;二者之间是可以沟通的,但又不是等价交换的。 在这种“相互依赖”的人际关系中,中国人既不喜欢用抽象的博爱来对待亲疏不等的各类人物,也不喜欢用抽象的法律来对待贵贱有别的各类事务。父母责骂儿女绝不能被视为犯法,儿女责骂父母则一定属于忤逆。判定二者的方式是道德,而用不着法律。因此,他们不仅用世俗的伦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用人间的道德来凝聚大家的思想,从而在“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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