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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200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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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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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完整的对物权就是所有权(dominium),即对物具有完全的权利,也就是对该物具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5)。
罗马法中已严格地区分了“所有”和“占有”之分,某一物可以由所有人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罗马法中还从所有权中分出其他的权利,其中主要是役权,即非所有人拥有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权又可分作很多种。质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出的另一种物权,即在债务人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质物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况下,后者对该财产的权利。这是高利贷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罗马法中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取得物权的形式,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它规定了私有制社会的详尽的继承法。
对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也即资产阶级民法中的所谓债权法部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对债的定义是:“根据国法使人负担义务的法律联系(juris vinculum,旧译一般是法锁)。”(26)这一含义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而且也不限于借贷关系。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理论,产生债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不法行为)。当时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分为口头、文书、要物与合意四种。合意契约中又分为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总之,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那时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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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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