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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依附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与经济实况(2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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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文摘 作者:国学 发布时间:196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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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农奴的法律概念迟至12、13世纪才建立起来,这已严重滞后于农奴制的经济实况。因为,如果说日耳曼王国建立之时正处在西欧社会转型之日,包括劳动者社会身份和经济地位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尚未定型,那么,时隔五六百年,历史条件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意义上的农奴制早已形成。这主要表现为各地庄园上的农奴占有的份地和承担的义务等都早已固定下来。份地和劳役的固定化正是农奴经济概念的基本表征。而且,这一概念的制定几乎没有考虑农奴制的经济实况,主要依据罗马法,吸收奴隶法。原因在于,这些法学家大多曾在罗马法学校受业,是罗马法的崇拜者和传播者,在农奴法的建立过程中必然借重罗马法。另一方面,各地习惯殊异,难于整齐划一,无法据以制定统一法律。但问题在于,罗马法是奴隶法,已与这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合。在这种情况下,将罗马法强加于农奴制的经济实况之上,便无异于削足适履,结果必然造成法律概念严重背离经济实况的现象。
由于农奴的法律概念直接来源于奴隶的法律概念,其基本精神仍然强调劳动者的人身属于主人。法国维泽雷修道院长谈到他的一个农奴时说,“他从头到脚都归我所有”(第418页)。英国《棋盘署对话集》论及维兰时言,维兰的人身及土地都属于主人。巴黎神学院教授、英国方济各会会士理查德•米道尔顿在一次神学辩论中谈到农奴时认为,“农奴和他们的所有物都是领主的财产”。教皇英诺森三世悲叹“农奴不属于他自己”。这些言论都是从法律上说明农奴概念的。正因为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法律进而规定主人可以对农奴“随意处理”,买卖、转让、交换、迁移、监禁、拷打等均可。例如,《正义之鉴》(Mirror of Justices)的作者指出,“主人可随意捆绑、囚禁、拷打、严惩他们”。这样,就法律概念的基本精神而言,我们便很难将农奴与奴隶区别开来。奴隶概念的核心之点在于强调他的人身属于主人。如上所论,农奴亦无不同。在财产关系上,就奴隶而言,既然人身属于主人,财产当然也就归主人所有。同理,由于人身属于主人,农奴也不存在所有权的有无问题。农奴法关于农奴服劳役、交纳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的规定即是农奴财产归属主人的法律证明。至于领主的部分财产暂时归农奴占有和使用,可认为是领主为了进行再生产、获得租税的必要投资的一种方式。而一旦农奴亡故,又无亲属承担其义务,则财产必须全部归还主人。
zgwww.net 农奴的实际状况究竟如何呢?西方学者的研究证明,他们占有的土地一般较自由人为多,而缴纳的租税也一般要低。这方面,国内讨论已多,无需赘言。至于与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租税的缴纳,也并非庞杂无限。西欧各地,劳役量差别很大。大致说来,在意大利、勃艮第和罗亚尔河以南的法国,劳役很轻,有人考察认为,“契约集”(Cortularies)所提到的大多数份地完全豁免了劳役,而通过强制性劳动耕作的份地则几乎找不到。在西欧大陆的北部,劳役重些,但每年的役量也不过几十天。在13世纪的英国,只有少数地方如诺福克、索福克、剑桥等郡的农奴履行周工义务,数量通常为两天。在约克、肯特、康沃尔等大多数郡,劳役很轻。1279年,在沃维克郡两个百户区的43个村庄中,只有极少数人负担重役,1/4以上的地区则完全没有劳役,仅有10%的居民履行周工义务。另外,有些劳役仅仅在文件上作了规定,实际上并未履行。据地方官员和法警的调查,履行的劳役仅仅是文件规定的一部分,通常是很少的一部分。劳役量每周达三四天者,仅见于个别地区,且限于一年中的个别时间,如收割季节。即使在这样的地区和时间内,农奴也非终日劳作。贝内特考察了12、13世纪英国的劳役量后指出,周工通常是一家中的一人干规定日子中的部分时间。如收割,一天定额约为半英亩。而年迈的劳动力一天至少能割二英亩。而且,劳役包括无偿与有偿两种,无偿仅占劳役总量的小部分。其他,领主则都须付酬。例如,“帮忙”是一项劳役,但农奴从中可获得实惠,有时甚至还比较丰厚,以至稍后领主给予豁免时遇到农奴的拒绝。
zgwww.com 由于背离了实际,农奴法几乎无人遵守。而相反,人们,包括庄园主在内,大多遵从另一种法律,这就是庄园习惯法。它的基本构成成分是日耳曼原始社会末期及稍后一段时间形成的惯例。至公元7世纪,这些惯例的一部分,已在罗马法专家的指导下写成文字。它们虽被习称为“法典”,却只是对已有的习惯加以记载和辑录,并未改变习惯法本身的性质,因而徒具成文法形式。此外,更存在为数众多的惯例,它们同样源远流长,约定俗成,为人们所世代遵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又不断有新的惯例产生出来,仅农奴通过斗争迫使领主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形成的惯例即不少见。所谓庄园习惯法,即主要指这种成文或未成文的惯例。
以社会发展阶段衡量,习惯法中的许多内容乃是原始社会末期的东西,因此在时间上较罗马法更为古老,但这并不排除这些古老的内容中可以包含恰合时宜的民主自由的成分,包含与劳动者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状况相协调、吻合、适应的与时俱进的因素。农奴作为西欧中世纪依附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已经获得了几乎与同时代自由劳动者相当的解放与地位,与之相协调、吻合、适应的法律便绝不是近似奴隶法的农奴法,而是这种习惯法。既然前者在性质上与时代脱节,当然就不能反映农奴制的经济实况。
国学参考 可见,我们应该重视研究中世纪依附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与经济实况的分界、各自的特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将法律概念或规定误作经济实况的现象。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多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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