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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暴利产业无需《反暴利法》
来源: 作者:国学转载source=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07-01-14  

马红漫

  日前,有媒体推出了2005年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能源、医疗、殡葬、教材、房地产、网络游戏和美容整形等行业榜上有名。(《法制早报》12月20日)

  “暴利”这个字眼最近频繁在媒体亮相,而且每次亮相都会遭到骂声一片。日前某房产大亨一句“房产就该暴利”甚至引发了关于制定《反暴利法》的呼吁。但是笔者认为类似对于“暴利”概念的理解上存在许多的误区,更为严重的因为这些误区的存在,导致了结论和政策建议的偏差,所谓《反暴利法》的建议就是其中之一。

  “暴利”的语意在《现代汉语词典》上表述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经济学中与“暴利”对应的概念是“超额利润”,其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垄断力量的存在而导致长期存在的利润。其要义有两个:其一是垄断的存在;二是长期利润。

  纵观此次十大暴利行业,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类型,其一是垄断因素长期存在的产业,比如能源、教材等;二是属于信息不对称的产业,比如殡葬、医疗等;三是属于新兴产业,比如网络游戏和美容整形。这三个类别真正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超额利润产业的,只有第一种类型,比如能源行业,行政力量阻止了民营经济等经济主体的自由进入,而正是基于这种垄断力量,无需缴纳能源开采费用,就能够依据市场化的价格进行销售,由此使得整个行业能够长期获得不正常且长期存在的高利润。至于后两种类型的产业,更多的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尚未充分发挥,所以才出现在榜单,随着高利润引起更多的新加入者,产业价格和超额利润会自然降低的。

  产业组织理论有所谓“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范示,即产业的竞争结构决定产业内企业的市场行为,最终决定产业绩效。按照这样一个思路,避免所谓“暴利”的调节思路应是从产业结构,也就是竞争格局入手,而不是从绩效调整,而所谓制定《反暴利法》的建议实际上就是把绩效作为调整对象,实属本末倒置了。

  事实上,针对绩效的调整在现实中也是无法操作的。这主要是因为,判断所谓暴利的依据缺乏现实操作性,同样的产业,企业因地理位置、经营特色的微小差异都可能反映在价格和利润上的差异,何况品牌等关键要素对于价格和利润的提升作用更是无法避免的。国家计委曾于1995年1月11日发布了第一部反暴利法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是即便依据这样一份规定,也无法对飞机场商店、餐厅所谓暴利行为依法办理,但是随着后来麦当劳、肯德基等竞争者的引进,问题却自然化解了。

  可见,对于所谓“暴利”,唯一而有效的良方就是给市场机制以时间,而绝非道德批判,更不应该通过一厢情愿的《反暴利法》来打压。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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