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与敌战,军中有畏怯者,鼓之不进,未闻金先退,须择而杀之,以戒其众。若三军之士,人人皆惧,则不可加诛戮,重壮①军威。须假之以颜色,示以不畏,说以利害,喻以不死,则众心自安。法曰:“执戮禁畏,太畏则勿杀戮,示之以颜色,告之以所生。”②《南史》:陈武帝③讨王僧辩,先召文帝④与谋。时僧辩婿杜龛据吴兴⑤,兵甚众,武帝密令文帝速还长城⑥,立栅备之。
龛遣将杜泰乘虚掩至,将士相视失色,帝言谈自若,部分⑦益明,于是众心乃定。
【注释】
①壮:通“戕”(qiāng),挫伤,伤害。
②“执戮禁畏”以下四句:出自《司马法·严位第四》,但这里是摘要性引录,且“禁畏”原文作“禁顾”。
③陈武帝:即南朝陈开国皇帝陈霸先。本篇所述陈武帝讨王僧辩之战,是在梁敬帝绍泰元年(公元555年),此时陈霸先是为梁将,尚未得国称帝。
④文帝:马本及各本皆误作“文章”,今据史校改。文帝,即陈文帝陈蒨,陈霸先之兄子。他参加讨平王僧辩之战时,任梁吴兴太守。
⑤吴兴:郡名。治所在今浙江吴兴南。
⑥长城:县名。故址在今浙江长兴。
⑦部分:对兵力进行部署。
⑧本篇史例出自《南史·陈本纪上·文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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