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各国颁布度量衡制,首先是出于征收赋税的需要,因为这时要“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篇》,“訾”是量的意思),同时又有“布帛之征”,都必须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商业上征收关市之税,同样要用统一的度量衡器。其次,政府发放粮食作为官吏俸禄,地方官向中央政府“上计”,也都要有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为了保证度量衡器的统一,《秦律》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的法令①。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当时各国的度量衡制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走向统一。齐国的容量单位与别国不同。春秋时代齐国的公量,以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钟。而田氏的家量,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田氏曾采取“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左传》昭公三年)的办法来争取民众,发展力量。等到田氏代齐,就把这种家量作为标准量器。一八五七年山东胶县灵山卫古城出土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铆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作者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和“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和陈纯釜都说:“左关釜节于廪釜”。就是说,这个为左关制作的釜,是以仓廪之釜为标准的,是要以仓廪之釜来检校齐国海上交通门户的左关上的量器,以保证量值的统一。而且子禾子釜铭文中规定,对关吏舞弊而不从命的,按轻重来处刑。据实测,陈纯釜容二万零五百八十毫升,子禾子釜容二万零四百六十毫升,左关■容二千零七十毫升,十■正合一釜。田齐的釜相当于别国的斛,田齐的■相当于别国的斗,其单位容量和商鞍方升很接近。 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统一了度量衡制。传世有商鞅方升(铜质,现藏上海博物馆),是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颁发给重泉(今陕西蒲城)的标准量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时,又把它调回检定,刻上统一度量衡诏书,颁发给临作为标准量器。据铭文,这件方升是“积十六尊(即“寸”)五分尊(即“寸”)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据校量结果,当时秦的一尺长二十二厘米,一升容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秦国的度量衡采取十进位制,由此可以推算秦的斗和斛的容量。一九六四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高奴禾石权(铜质),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三十三年铸发给高奴(今陕西延安东北)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次调回检定,补刻诏书,未及发还,秦朝灭亡了。据实测,一石(一百二十斤)重三万零七百五十克,折算每斤合二百五十六占三克。 楚国的度量衡制,和秦国很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的楚国铜尺,长二十二点五和二十三厘米。传寿县朱家集出土楚铜量,据实测,左器容一千零八十毫升,右器容二百毫升,左器是右器的五倍。可能右器是一升量,左器是五升量。一九五四年长沙左家公山出土楚国木质天平秤和铜盘及铜砝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一九四五年长沙近郊也曾出土铜硅码十个一套,重量依次减半。第二枚上有“钧益”刻铭。一九五九年安徽凤台出土铸造砝码的铜范,说明楚的砝码是成套用铜范制造的。据实测的结果是: 最重的二百五十一点五三克,应是当时一斤;其余依次为半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半两(十二铢)、六铢、三铢、二铢、一铢。因为铜砝码有锈蚀,所以重量略有误差,基本上和秦制相同。 三晋的度量衡制,还不够清楚。传一九三一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的铜尺,长二十三点一厘米。根据三晋铜容器上所刻容积来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到二百二十一毫升①。传世有司马成公禾石权(中国历史博物馆藏),铭文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写,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据实测,重三万零三百五十克(纽残稍轻),每斤合二百五十二点九克。 从以上各国度量衡制来看,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度量衡制已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物资的交流和全国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①《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其寡(当作“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上无通名”是说没有在户籍上登记。 ②《商君书·垦令篇》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通“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 ③云梦秦简《秦律》:“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秦律》中《效律》又说:“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大误”受到的处罚是:“入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④《秦律》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勿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①《秦律》中《傅律》说:“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当作“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 ②《管子·禁藏篇》讲到“凡有天下者,以情伐者帝,以事伐者王,以政伐者霸。而谋有功者五”,可知是战国时代的作品。 ①《秦律·金布律》说:“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宫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①《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时大农丞孔仅、东郭咸阳上奏汉武帝说:“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②《史记·李牧列传》说:“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汉书·冯唐传》载冯唐答汉文帝说:“巨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委任而责成功,故李牧乃得尽其知能。” ①古书上记载齐国“乘马”制度很不一致。《管子·山至数篇》说:“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五人而奉一乘。”而《司马法》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又说:“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据清人张澍辑《司马法》逸文,《张氏丛书》本)。 ①《秦律》中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官啬夫”的法令,规定容量一桶(斛)相差二升以上,一斗相差半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以上,都要罚缴铠甲一件;容量一桶相差二升到一升,一斗相差半升到小半升,一升相差二十分之一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到八两,一钧相差四两以上,一斤相差三铢以上,黄金一斤相差半铢以上,都要罚缴盾一件。 ①传世有少府盉(上海博物馆藏),器有三次刻铭,一次刻“少府”,二次刻有“容一斗二益”等字,三次刻有“一斗一升”等字,当为二晋之器。据实测,容二千三百二十五毫升,按一斗一升计算,每升合二百一十一毫升。又有安邑下官钟(成阳市博物馆藏),一九六六年陕西咸阳塔儿坡出土,腹部有刻铭,说明这是安邑的下官所用,铸于“七年九月”,容积是“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当是魏国铸器时所刻。唇部又刻有秦篆五字:“十三斗一升”,当是秦国得此钟后重新标定的量值。“益”是“斗”以下单位,该与“升”差不多。“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应解释为“十一斗一升又三分之一升”,据实测,液面齐于标线时,钟的容积为二万四千六百毫升,依此折算,魏的一升为二百三十一毫升;液面齐于唇口时,钟的容积为二万五千九百毫升,如按”十三斗一升”析算,秦一斗约为一百九十八毫升,和商鞅方升接近。又有■氏壶(上海博物馆藏),容六千四百毫升,有两次刻铭,一次刻“三斗少半”,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毫升;一次刻“三斗二升少升”,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八毫升。又有尹壶(上海博物馆藏),客八千三百七十毫升,铭文“四斗”,依次折算每升合二百零九毫升。[转自铁血读书 http://book.tiexue.net]